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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股票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七百零三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零三百元、第二審裁判費十一萬五千九百九十五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一百八十元、第二審裁判費二百九十七元外,其餘十八萬五千八百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 法 官 盧江陽~B3 法 官 陳賢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