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丙○○被上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使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古金男~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Y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丙○○被上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使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古金男~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