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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更㈠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丙○○被上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使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古金男~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使用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