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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再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

再 審 原 告 資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林翠蓮訴訟代理人 黃智煌再 審 被 告 錦剛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王錦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且該期間應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又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該判決乃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並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宣示,有宣示判決筆錄附卷可稽,自宣示判決之翌日起,算至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以屆滿三十日,乃再審原告遲至同年四月四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上說明,顯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蔡王金全~B3 法 官 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