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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再易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五四號

再審 原告 甲○○

乙○○法定代理人 陸文傑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土地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①甲○○:陸拾萬肆仟元,②乙○○:伍拾參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①甲○○:玖仟玖佰陸拾陸元,②乙○○:捌仟柒佰柒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