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七十三號
再 審原告 丙○○送達代收人 乙○○再 審原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鴻維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八千四百九十二元,應徵裁判費五千七百五十一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曾謀貴~B3 法 官 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阮正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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