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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家上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戊○○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