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五號
上 訴 人 堅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C○○被上訴人 辛○○被上訴人 s○○訴訟代理人 寅○○被上訴人 X○○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T○○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戌○○被上訴人 Q○○訴訟代理人 辰○○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a○○被上訴人 丑○○被上訴人 Y○○訴訟代理人 B○○被上訴人 丁○○○訴訟代理人 m○○被上訴人 W○○被上訴人 D○○被上訴人 n○○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 亥○○被上訴人 A○○被上訴人 p○○被上訴人 t○○訴訟代理人 f○○被上訴人 卯○○被上訴人 B○○被上訴人 l○○訴訟代理人 S○○訴訟代理人 B○○被上訴人 亥○○被上訴人 壬○○被上訴人 i○○被上訴人 V○○被上訴人 巳○○被上訴人 e○○被上訴人 o○○○訴訟代理人 m○○被上訴人 G○○被上訴人 I○○被上訴人 申○○被上訴人 M○○訴訟代理人 b○○被上訴人 酉○○被上訴人 N○○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杜迪榕被上訴人 u○○訴訟代理人 v○○被上訴人 黃○○訴訟代理人 玄○○被上訴人 己○○訴訟代理人 U○○被上訴人 P○被上訴人 宙○○○被上訴人 Z○○被上訴人 庚○○被上訴人 j○○被上訴人 戊○○○被上訴人 宇○○被上訴人 地○○訴訟代理人 未○○被上訴人 c○○被上訴人 k○○被上訴人 O○○被上訴人 g○○被上訴人 K○○被上訴人 H○○被上訴人 F○○訴訟代理人 E○○被上訴人 d○○被上訴人 子○○被上訴人 L○○被上訴人 J○○被上訴人 r○○訴訟代理人 q○○被上訴人 天○○被上訴人 癸○○
參 加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監訴訟代理人 午○○
R○○h○○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何文雄(監督小組召集人)」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何文雄(監管小組召集人)」。並將「參加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何文雄(監管小組召集人)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午○○住台中市○區○○路三段十三號。R○○住台中市○區○○路三段十三號。h○○住台中市○區○○路三段十三號。」更正移於被上訴人癸○○之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陳成泉~B3 法 官 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王瑩澤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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