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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重上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十七號

上 訴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江博文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一號被告巫文臺偽造文書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證人巫文臺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本院刑事庭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一號判決後,巫文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克正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曾謀貴~B3 法 官 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阮正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