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甲○○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確認徵收核准案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函附該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0二一九八號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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