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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重上更㈠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前右當事人間返還溢付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 法 官 邱森樟~B3 法 官 陳蘇宗~B 書記官 陳曉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