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邦治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 法 官 陳賢慧~B3 法 官 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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