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原告因被告丙○○公共危險刑事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三十三萬八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千五百七十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