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主參加訴訟原告 乙右主參加訴訟原告與主參加訴訟被告甲○○等間因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仟壹佰貳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