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古金男~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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