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乙○○丙○○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顏子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Y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