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共有關係存在暨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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