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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上易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號

上 訴 人 保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陸拾萬元(新臺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 法 官 陳賢慧~B3 法 官 盧江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