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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再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 甲○○右再審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中分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茆亞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