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 己○○
甲○○乙○○丙○○丁○○戊○○右再審原告與戊○○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五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八千九百二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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