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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訴易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易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刑事庭移送,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其陳述略以:

㈠被告乙○○明知內含「開朗少女成功記」之影音光碟片,係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

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竟意圖銷售營利,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在其承租之台中市北屯區永和巷三十五之二號倉庫內,重製包裝後接受他人訂貨,而以每套四百元至四百五十元不等之低價,擅自在網站販售牟利。經警持搜索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往上址倉庫內搜索查獲,當場扣得上開盜版之影音光碟片一五三套,共二二九五片(每套十五片)。

㈡前揭「開朗少女成功記」係經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之視聽著作物,由

亞太彩虹國際有限公司授權予「建興影業有限公司」,再授權原告公司出版發行及銷售。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在網站上販賣,侵害原告公司對該著作物出版發行及銷售之權益。

㈢原告公司向他人取得版權,均須支付數以百萬計算之權利金,甚至上達千萬元,

而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販賣,且數量高達二二九五片,侵害原告公司之權利甚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因原告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二、被告屢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明知內含「開朗少女成功記」之影音光碟片,係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竟意圖銷售營利,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在其承租之台中市北屯區永和巷三十五之二號倉庫內,重製包裝後接受他人訂貨,而以每套四百元至四百五十元不等之低價,擅自在網站販售牟利。經警持搜索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往上址倉庫內搜索查獲,當場扣得上開盜版之影音光碟片一五三套,每套十五片,共二二九五片之事實,有調閱之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二號刑事偵審案卷及判決可稽。而被告於該案警訊時亦坦承:伊係與赤道影視公司共同以每月五萬元之代價,租用倉庫做為擺放盜版影音光碟片之包裝及庫存場所,「開朗少女成功記」等盜版光碟於包裝後,準備寄給客戶,伊知悉扣案光碟片均為盜版品等語。被告並經該刑事案件依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著作權之前開事實,堪認屬實。

三、前揭「開朗少女成功記」係經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之視聽著作物,由亞太彩虹國際有限公司授權予「建興影業有限公司」,再授權原告公司出版發行及銷售。此據原告提出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亞太彩虹國際有限公司之「版權證明書」乙紙、建興影業有限公司取得公播權及與建興公司所訂含有出版發行權在內之「產品銷售合約書」等附卷為證。是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在網站上販賣,侵害原告公司對該著作物出版發行及銷售之權益,自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以其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但因原告向他人取得版權,均須支付數以百萬計算之權利金,甚至上達千萬元,而被告擅自重製販賣,數量高達二二九五片,侵害原告之權利甚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五十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惟本院參酌原告所提銷貨單,記載批售「開朗少女成功記」正版影音光碟片之價格係每套七百十五元,而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為二二九五片,每套十五片,共為一五三套,其批售價格為十萬九千三百九十五元,認被告以賠償十萬九千三百九十五元及其遲延利息為適當。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命被告如數給付,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不得上訴第三審,一經判決即告確定,核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原告聲請假執行,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