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戊○○○
參 加 人 甲○○右當事人間交付股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 法 官 李寶堂~B3 法 官 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桂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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