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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重上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丁 ○被 上訴人 乙○○

丙○○被 上訴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理 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B2 法 官~B3 法 官~B 書記官 顏子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