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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重上更㈠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本案判決,未為准予供擔保而為假執行之裁判,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惟查聲請人於本案審理中並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案亦非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事件,則本案就假執行部分未為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 法 官 陳蘇宗~B3 法 官 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 書記官 謝雅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