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宥均間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 法 官 吳惠郁~B3 法 官 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陳如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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