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苟蓉宜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 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原審被告)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上訴人兼右法定代理人(原審被告) 庚○○
上 訴 人兼訴訟代理人(原審被告) 甲○○
被 上訴人(原審被告) 己○○
丁○○戊○○丙○○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 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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