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被 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加入會員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曾謀貴~B3 法 官 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許麗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H裁判案由:請求加入會員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5-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