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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上易字第 3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又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及黃清文、謝成松等三人返還補償金事件,並全部勝訴,但僅上訴人一人不服提起上訴,併此叙明。

貳、訴訟要旨: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原任職被上訴人轉投資之訴外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因中石化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移轉為民營型態,而上訴人於民營化前參加專案裁減離職,由被上訴人編列預算以負擔該補償金之支應,並由中石化公司代為給付上訴人甲○○新臺幣(下同)六十二萬七千三百二十五元(下簡稱系爭補償金)。按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下稱系爭處理要點)第三點之㈣規定,上訴人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構,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查上訴人領取系爭補償金並自中石化離職後,轉赴南投縣營造業職業工會工作,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自南投縣營造業職業工會退職時,再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給付七十四萬三千七百元,依系爭處理要點規定,自應繳回前開領取之補償金予原補償機構。又中石化公司業將系爭補償金債權讓與被上訴人公司,並函文通知上訴人在案,是被上訴人本於債權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系爭處理要點規定,訴請上訴人返還系爭補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再者,依八十二年六月九日系爭處理要點,並無有關「員工領取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所領之補償金於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時,應將原領之補償金如數繳回」之規定,是以上訴人辯稱伊並未簽具切結書或收據,可毋庸繳回系爭補償金云云,洵無可取等詞。為此請求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是因中石化公司提供優惠退休辦法,才會自動辦理退休,而勞保補償金係中石化公司為裁減員工所提供優惠條款之一部份,是為了彌補遭遣退之員工離職後中斷勞保之年資或因投保薪資較低造成之損失所作之補償,當時中石化公司並未對上訴人說明日後須返還領取之補償金,亦從未見過被上訴人提出之收據,且上訴人於八十二年間即辦理退休,並未簽具同意繳回補償金之切結書(即收據),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返還補償金等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審卷第六七頁):㈠上訴人前任職被上訴人轉投資之訴外人中石化公司,因中石化公司於八十三年六

月二十日移轉為民營型態,上訴人於中石化公司民營化前參加專案裁減而離職,並上訴人領取六十二萬七千三百二十五元補償金。

㈡上訴人嗣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自訴外人南投縣營造業職業工會退職,並請領老年給付七十四萬三千七百元,而由勞工保險局給付完畢。

肆、本件兩造爭執要點為:㈠系爭補償金是屬於補償的性質抑或是退還重複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㈡被上訴人提出之切結書(即收據)之真正是否影響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繳回補償金之請求?茲分述如下:

一、查被上訴人轉投資之中石化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移轉民營化前,原屬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之一,自應受經濟部法令之拘束,該公司因多年營業虧損,業務緊縮,為強化經營能力,提高經營績效,經經濟部於八十二年間提報行政院准予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於八十二年九月起至八十三年二月止辦理裁減員額,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行政院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二人政肆字第三八七四九號函在卷供參(見原審卷第四七頁),是中石化公司必須依照系爭處理要點給付裁減人員之應有權益,而被裁減人員亦係依據系爭處理要點始得請領系爭補償金,足見兩造合意以系爭處理要點作為應否核發補償金之私權上規範甚明。又按八十二年六月九日系爭處理要點(下簡稱八十二年系爭處理要點)就系爭補償金部分,於第三條第四項規定:「㈣保險給付補給:依本要點專案裁減者,於退出原參加之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依本要點補償其損失;投保公保年資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該保險,應將原領之補償金如數繳回」。嗣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系爭處理要點(下簡稱八十七年系爭處理要點)第三條第四項修正為:「㈣保險給付補償:依本要點專案裁減者,於退出原參加之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依本要點補償其損失;投保公保年資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構;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員工領取前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項但書事項」,並依該要點附註溯及自上開八十二年處理要點實施時生效,此有該系爭處理要點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十三、五一頁)。又比較前、後系爭處理要點有關系爭補償金規定,除八十七年系爭處理要點有員工領取前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構之外,其餘文義初無軒輊。申言之,員工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必須繳回原補償機構,為系爭補償金之解除條件。至員工出具切結書載明繳回意願,僅係促員工注意,並非繳回系爭補償金之要件,況八十二年系爭處理要點並無該切結書之規定,自無法溯及適用至明。

二、抑有進者,前中石化公司頭份廠人事課課長即證人乙○○結證證稱:「(法官問為何經濟部要發布該要點?)(提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因為中石化公司要民營化才頒布的。(法官問當時有無公告這個要點並傳閱?)上開要點有在公佈欄公告,並影印本轉發給各部門。(法官問補償費的核發對象為何?)要離職員工分為兩種條件,一種為有退休資格的員工,直接向勞保局請求老年給付,不核發上開補償費用。另一種不符合退休資格之員工,就以退休的條件來核發補償費。(法官問上訴人甲○○是屬於哪一類的?)他是屬於不符合退休資格的。(法官問補償費的來源、目的如何?為何有退補償費之規定?)是由中國石油公司撥款給中石化公司,然後中石化公司核發給離職員工的。又該補償金發放的原因是離職員工離職時不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要件,離職時就會損失投保年資且就業困難,所以才發補償金。但離職員工另就新職業,投保年資勞保局並不中斷,到符合老年給付要件時,勞保局就會給付,此時就會重複領取老年給付的情形,所以才會有退費規定。(法官問這個辦法有無開過公聽會向員工說明上開辦法?)有開過數次公聽會,也有向員工說明...」等詞在卷(見本原審卷第六四至六六頁)。足證系爭處理要點有關系爭補償金規定之目的,主要係為避免上訴人重複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所設之限制,而非另外給予上訴人之優惠甚明。故上訴人嗣再參加勞工保險並領取老年給付時,自應繳回系爭補償金。又系爭處理要點既已公布及傳閱中石化公司各部門,並召開數次公聽會,如乙○○所證述,是上訴人抗辯當時並不知悉系爭處理要點有關補償金繳回之規定云云,自不足取。至證人丁○○雖到庭證稱當時中石化公司就系爭補償金繳回規定,並未講清楚云云,核與乙○○上開證詞有異,惟查丁○○當時為中石化公司工會常務理事,與上訴人關係密切,證詞難免偏頗,而證人乙○○為中石化公司人事課課長,承辦上訴人專案離職業務,所為證詞,自較可採,併此敍明。

三、又查,上訴人業自認領取系爭補償金,及其後又再領取勞保局之老年給付在卷(見本審卷第三四、六七頁),依系爭處理要點規定,自應繳回系爭補償金,至系爭處理要點有關切結書規定,並非繳回系爭補償金之要件,如前所述,換言之,上訴人縱無書立切結書亦應依系爭處理要點繳回系爭補償金,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所提上訴人書立之切結書(即收據)乃他人偽造云云,縱屬實在,亦難免除上訴人繳回系爭補償金之義務至明。

伍、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基於系爭處理要點有關系爭補償金解除條件成就之規定及受讓中石化公司債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已領取系爭補償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林育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