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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 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二十四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肆萬玖仟元,應徵裁判費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