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騰電子(江蘇)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認可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仲聲字第一號,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二○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乃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上開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難為有據(最高法院六六年台抗字二四八號判例參照),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曾謀貴~B3 法 官 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之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整,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B 書記官 許哲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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