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三五號
再審原告 乙○○○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苗栗縣政府(即陸軍總司令部之承受訴訟人)間拆屋還地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七萬四千六百五十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七千五百三十八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 法 官 盧江陽~B3 法 官 陳賢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