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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建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複 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被 上訴人 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複 代理人 古瑞君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讓與不生效力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瑩澤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