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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重上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戊○○

甲○○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當事人間因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四庭~B1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 法 官 陳蘇宗~B3 法 官 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文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