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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重家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家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右當事人間因確認特留分扣減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說明遺囑所載「對本人有忤逆不孝行為」有無具體行為(時間、地點、行為)?㈡說明遺囑所載「本年生病在床之時,有三年期間皆不探視」所謂「生病在床之時

」係指何一期間?該期間有無住院?住院期間為何時至何時,所謂「三年期間」係指何時至何時?所謂「皆不探視」是指全未曾探視或有僅探視次數甚少,如屬後者,能否具體說明探視之次數及探視之日期。

㈢請說明呂子盛之教育之程度、晚年境遇,家庭狀況。

三、被上訴人請以書狀補正曾於呂子盛死亡前三年探視呂子盛之次數、時間(如能列表為佳)。

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另請通知證人甲○○、呂淑惠到庭就欠明瞭處,到庭釐清相關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曾謀貴~B3 法 官 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許麗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