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金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上更㈡字第2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複 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被 上訴人 台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被 上訴人 全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庚○○丙○○己○○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 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味全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股票11張中,其中第5張股票號碼「1201-74-ND-005612」記載,應更正為「1201-74-ND-0000000」;其中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4張中,倒數第13張股票號碼「1303-73-ND-0000000」應更正為「1303-73-ND-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