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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上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9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複 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6日下午二時十分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德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