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 丙○○視同上訴人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上 訴 人 庚○○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被 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戊○○被 上訴人 己○○上列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丁○○於本件雖未上訴,但應改列為視同上訴人,並應親自到庭。
二、上訴人庚○○當日應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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