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31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複 代理人 甲○○
趙建興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贈與物價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蔡王金全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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