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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上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85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95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9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代位給付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