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89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被上訴人 乙○○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1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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