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96號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複 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被 上訴人 辛○○
庚○○戊○○丙○○丁○○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宗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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