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即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
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解除被上訴人第四屆全體董事職務之行政處分,因上訴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確定,有兩造提出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748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吳宗玲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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