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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被上訴人 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應為請求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耕地徵收承租人之補償費爭執事件,該條例既已另定處理程序,即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2號判例參照)。本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80,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第二審65,206元外,合計108,67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張鑫城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琴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