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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上易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85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4年 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裁定駁回確定)。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 980,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