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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上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彩虹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該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