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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一號

再審聲請人 甲○○右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因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蔡秉宸~B3 法 官 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