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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再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四號

再 審原告 甲○○再 審被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 白明道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瑩澤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