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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再抗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抗字第6號再審原告 甲○○ 住台中市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94年度再抗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