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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破抗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破抗字第七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破字第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負債高達新台幣(下同)三億七千一百四十四萬一千零五十一元,而現有財產僅四百零三萬三千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宣告抗告人破產之裁定等語。

二、按「破產」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之債權能獲致公平之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以強制執行所得價金,對全體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此與普通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對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其執行之範圍非必及於債務人之總財產者有別。破產之目的,既係為維護多數債權人之利益而設,故破產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要件,如債權人僅有一人,則僅為個別之強制執行為已足,殊無耗費長久時間進行繁複破產程序之必要。是以破產法雖未明文規定破產之宣告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要件,然就破產法理而言,此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本件依抗告人於原法院所提破產聲請狀附「資產負債表(暨財務狀況說明書)」之記載,抗告人現有之資產為:現金十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一元、存款五百十九元、不動產(即92建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及216建號加強磚造四層樓房)共三百八十八萬四千元(此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查封後鑑定之價格),合計為四百零三萬三千元(000000+519+388400=0000000)。另依抗告人所提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抗告人所有之上述二棟樓房均未設定抵押。而抗告人之負債,其中稅捐債務總額(含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等)合計高達三億七千零六十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一元,有抗告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可憑。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是稅捐機關就抗告人所欠之上述稅捐有優先受償權〔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抗告人之上述兩棟房屋並未設定抵押,顯無優先於稅捐債權(除土地增值稅外)之抵押債權存在〕。抗告人之總財產既僅四百零三萬三千元,縱令進行破產程序,將破產財團之財產予以拍賣、變價所得價金,扣除財團費用後,應由稅捐機關就抗告人之欠稅優先受償,而抗告人所欠稅捐金額高達三億七千零六十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一元,顯難清償稅捐債務,縱令抗告人有稅捐機關以外之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亦無可能由抗告人之破產財團受償,此顯與「債權人僅有一人」之情形無異,抗告人之「稅捐機關以外之其他債權人」既無可能依破產程序受償,則本件僅由第一順位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依強制執行法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個別之強制執行為已足,且依抗告人所述,稅捐機關亦已依強制執行程序對其財產請求法院查封鑑價拍賣中,本件自無虛耗鉅大人力、物力、時間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是抗告人聲請法院裁定伊破產,即非有據,原法院裁定駁回其破產之聲請,理由雖未盡相同,結論則無不合,仍應予維持。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債權人並非單一,除稅捐機關外,另有其他債權人四人,抗告人之債權人既有多人,破產法亦未對破產債權之金額設有限制,抗告人自可聲請法院為破產之宣告;又稅捐機關對抗告人所欠之稅捐雖有優先受償權,惟此僅係適用破產法第一百十二條之結果,要難以此否定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之權利等語。查抗告人之債權人固屬多人,破產法亦未對破產債權之金額設有限制,惟抗告人之總財產僅四百零三萬三千元,顯不足以清償高達三億七千零六十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一元之有優先受償權之第一順位(稅捐)債權,抗告人之其他債權人顯無由破產財團受償之可能,此與「債權人僅有一人」之情形無異,由稅捐機關依強制執行法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個別之強制執行為已足,無耗費鉅大人力、物力、時間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等情,已如上述,是抗告人以此提起抗告,尚非有據,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B2 法 官 陳賢慧~B3 法 官 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之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整,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