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訴易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易字第6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28、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己○○

甲○○庚○○乙○○丁○○被 告 丙○○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4年上訴字第440號)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玆於95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廖峻毅、羅燕婷係原告銀行之信用卡用戶,被告丙○○佯以邀同廖峻銘投資其經營之事業,並向羅燕婷佯稱可幫忙整合信用卡、現金卡之負債,取得廖峻銘、羅燕婷之信賴,收受二人所交付信用卡後,分別:

1、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止,持廖峻毅之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貨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廖峻毅之署押,使原告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進而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筆數共三十二筆,金額共新台幣(以下同)六萬二千五百零八元。

2、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持羅燕婷之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貨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羅燕婷之署押,使原告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進而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筆數共八筆,金額共六千九百二十元。

3、以上合計盜刷四十筆,金額共六萬九千四百二十八元,被告上開行為所涉偽造文書等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上訴字第四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二)被告故意以前述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如上之消費款項予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使原告受有同額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六萬九千四百二十八元,扣除被告事後已賠償一萬四千四百八十七元後,尚有五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元未付,應如數賠償原告。

三、證據:援用刑事案件卷內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八0三六號、原審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二三三號、本院九十四年上訴字第四四0號丙○○詐欺等刑事案件卷宗。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合併,合併後以新光銀行為存續公司,並經該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承受訴訟聲明狀可稽,其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廖峻毅、羅燕婷係原告銀行之信用卡用戶,被告丙○○佯以邀同廖峻銘投資其經營之事業,並向羅燕婷佯稱可幫忙整合信用卡、現金卡之負債,取得廖峻銘、羅燕婷之信賴,收受二人所交付信用卡後,分別:1、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止,持廖峻毅之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貨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廖峻毅之署押,使原告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進而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筆數共三十二筆,金額共新台幣(以下同)六萬二千五百零八元。2、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持羅燕婷之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貨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羅燕婷之署押,使原告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進而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筆數共八筆,金額共六千九百二十元。以上合計盜刷四十筆,金額共六萬九千四百二十八元。被告故意以前述不法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如上之消費款項予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使原告受有同額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六萬九千四百二十八元,扣除被告事後已賠償一萬四千四百八十七元後,尚有五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元等情,爰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原告五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抗辯。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廖峻毅、羅燕婷係原告銀行之信用卡用戶,被告丙○○佯以邀同廖峻銘投資其經營之事業,並向羅燕婷佯稱可幫忙整合信用卡、現金卡之負債,取得廖峻銘、羅燕婷之信賴,收受二人所交付信用卡後,分別:1、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止,持廖俊毅之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貨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廖峻毅之署押,使原告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進而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筆數共三十二筆,金額共新台幣(以下同)六萬二千五百零八元。2、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持羅燕婷之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貨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羅燕婷之署押,使原告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進而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筆數共八筆,金額共六千九百二十元,合計盜刷四十筆,金額共六萬九千四百二十八元等情,已據訴外人廖峻毅、羅燕婷另案對被告提起偽造文書、詐欺罪刑事告訴,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對於前述事實陳述甚詳,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對於訴外人廖峻毅、羅燕婷所指述之事實均陳稱無意見,顯見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自得斟酌上開事實採為判決之基礎,且有信用卡消費明細、誠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書、信用卡等文件附於刑事案卷內之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八0三六號、原審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二三三號、本院九十四年上訴字第四四0號丙○○詐欺等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持訴外人廖峻毅、羅燕婷之信用卡,至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貨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廖峻毅、羅燕婷之署押,使原告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進而陷於錯誤而給予各該特約店交易授權碼並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使原告受有同額六萬九千四百二十八元之損害,原告請求賠償,自屬正當,扣除被告事後已賠償一萬四千四百八十七元後,尚有五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元,自應如數給付原告,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五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邱森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鄧智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B附表一:丙○○盜刷廖峻毅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消 費 日│ 特 約 商 店 │ 消 費 金 額 │├─────┼──────────────────────┼─────────┤│ 92/07/31 │大漁迴轉壽司 公益店 │ $680 │├─────┼──────────────────────┼─────────┤│ 92/07/31 │誠泰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 $20,000 │├─────┼──────────────────────┼─────────┤│ 92/07/31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3,272 │├─────┼──────────────────────┼─────────┤│ 92/08/04 │玉山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 $5,000 │├─────┼──────────────────────┼─────────┤│ 92/08/06 │遠百企業 │ $785 │├─────┼──────────────────────┼─────────┤│ 92/08/08 │家樂福大墩店 │ $1,627 │├─────┼──────────────────────┼─────────┤│ 92/08/12 │家樂福大墩店 │ $2,052 │├─────┼──────────────────────┼─────────┤│ 92/08/12 │大漁迴轉壽司 公益店 │ $790 │├─────┼──────────────────────┼─────────┤│ 92/08/12 │家樂福大墩店 │ $299 │├─────┼──────────────────────┼─────────┤│ 92/08/18 │伊莎貝爾皮件 │ $700 │├─────┼──────────────────────┼─────────┤│ 92/08/20 │美華泰 中港店 │ $1,180 │├─────┼──────────────────────┼─────────┤│ 92/08/18 │阿秋有限公司 │ $4,023 │├─────┼──────────────────────┼─────────┤│ 92/08/22 │中國石油 向上路站 │ $500 │├─────┼──────────────────────┼─────────┤│ 92/08/24 │衣蝶 台中館 │ $158 │├─────┼──────────────────────┼─────────┤│ 92/08/25 │有魚童裝行 │ $2,300 │├─────┼──────────────────────┼─────────┤│ 92/08/2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1,165 │├─────┼──────────────────────┼─────────┤│ 92/08/25 │遠傳電信 │ $2,329 │├─────┼──────────────────────┼─────────┤│ 92/08/25 │NOKIA精誠店 │ $700 │├─────┼──────────────────────┼─────────┤│ 92/08/26 │全國自助式KTV │ $999 │├─────┼──────────────────────┼─────────┤│ 92/08/28 │新光三越百貨 │ $1,410 │├─────┼──────────────────────┼─────────┤│ 92/08/28 │巨男有限公司 逢甲店 │ $1,008 │├─────┼──────────────────────┼─────────┤│ 92/08/29 │衣蝶 台中館 │ $1,140 │├─────┼──────────────────────┼─────────┤│ 92/08/29 │崧寶企業行 │ $1,980 │├─────┼──────────────────────┼─────────┤│ 92/08/30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675 │├─────┼──────────────────────┼─────────┤│ 92/08/30 │家樂福大墩店 │ $1,989 │├─────┼──────────────────────┼─────────┤│ 92/08/31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 $600 │├─────┼──────────────────────┼─────────┤│ 92/09/01 │中國石油 文心路站 │ $500 │├─────┼──────────────────────┼─────────┤│ 92/09/01 │大漁迴轉壽司 公益店 │ $1,110 │├─────┼──────────────────────┼─────────┤│ 92/10/25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 $600 │├─────┼──────────────────────┼─────────┤│ 92/10/27 │中國石油 斗南中興路站 │ $500 │├─────┼──────────────────────┼─────────┤│ 93/01/13 │山多力商務汽車旅館 │ $1,460 │├─────┼──────────────────────┼─────────┤│ 93/03/2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977 │├─────┴──────────────────────┼─────────┤│ 合 計 │ $62,508 │└────────────────────────────┴─────────┘附表二:丙○○盜刷羅燕婷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消 費 日│ 特 約 商 店 │ 消 費 金 額 │├─────┼──────────────────────┼─────────┤│ 92/12/23 │中國石油 鶯歌站 │ $500 │├─────┼──────────────────────┼─────────┤│ 92/12/24 │家樂福大墩店 │ $814 │├─────┼──────────────────────┼─────────┤│ 92/12/25 │高堤兒-沙鹿店 │ $2,332 │├─────┼──────────────────────┼─────────┤│ 92/12/2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1,070 │├─────┼──────────────────────┼─────────┤│ 92/12/2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780 │├─────┼──────────────────────┼─────────┤│ 93/02/11 │KITTY HOUSE │ $224 │├─────┼──────────────────────┼─────────┤│ 93/02/13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93/02/23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公司 │ $600 │├─────┴──────────────────────┼─────────┤│ 合 計 │ $6,920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