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點交不動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715,66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陳成泉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利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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